有調查取證權的組織或個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
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對於立案處理的案件,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和查獲違法行為人而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和依法采取的有關強制措施。
調查取證的特點:
1、律師進行證據調查不具有法律強制性。
2、律師的刑事調查取證權偏重於對委托人有利證據的收集。
3、律師調查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後,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調查取證原則:
1、圍繞委托人主張的權利進行的原則。
2、客觀、及時原則。
3、合法、細致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