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偽證罪,是懸在律師頭上的壹把利劍。該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違背事實的偽證”,可以構成本罪。壹旦當事人或證人在庭審時的陳述與之前不同,很可能會引起當事人的不滿,進而可能通過脅迫、利誘等手段迫使當事人或證人再次改變陳述。這種情況下,現在的刑事律師幾乎不會親自調查取證。壹是他們的取證能力有限,二是不敢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