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再提起書面上訴。
刑事案件上訴期限:
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某些犯罪分子(殺人、強奸、搶劫、爆炸和其他嚴重危害***安全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民憤極大的)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3日。
上訴案件改判需要滿足的條件: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擴展資料:
其他案件上訴期限:
1、民事上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不能上訴,只能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2、行政上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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