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家庭成員。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家屬委托律師代理案件時,應當辦理代理手續,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執行人不得擔任辯護人。其他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得委托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外國人、無國籍人作為辯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上一篇:刑事案件律師閱卷規定下一篇:如果我受了重傷,昏迷了好幾天,從法律角度應該怎麽辦?受害者應該得到什麽樣的賠償?跪求專家,小白繞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