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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訴的程序和步驟

刑事案件上訴的程序和步驟如下:

1.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登記造冊,認真審查;

2、審查刑事申訴,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訴後,應進行全面審查,不得以申訴人的申訴為限;

3、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然後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使其服判;堅持無理投訴的,可以書面駁回,並告知投訴人不能再申訴;

4.經審查,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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