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登記造冊,認真審查;
2、審查刑事申訴,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訴後,應進行全面審查,不得以申訴人的申訴為限;
3、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然後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使其服判;堅持無理投訴的,可以書面駁回,並告知投訴人不能再申訴;
4.經審查,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