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法院判決生效、刑罰執行後兩年內提出申訴;申訴超過兩年,有可能宣告原審被告人無罪或者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應當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幹意見(試行)》第10條規定,刑事案件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起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投訴時間超過兩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受理:
(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
(2)原審被告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三)疑難、復雜或者重大案件。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依法適用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指令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再審。不得因指令再審而降低再審的啟動標準,也不得因當事人多次申訴而將依法不應再審的案件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