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三條壹人數罪、共同犯罪以及其他需要合並審理的案件,其中壹個或者壹個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七條被告人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為,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本章規定適用於自訴案件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