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百九十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2、第壹百九十九條 ? 依照本法第壹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