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見規定:
1、會見時間。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現行刑訴法的“第壹次訊問後”提前至“第壹次訊問之日起”。
2、會見手續。新刑訴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證)即可會見的規定。
3、會見程序。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