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代理人。
也就是說,在此之前,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只能請律師寫申訴材料,進行法律咨詢,不能正式委托律師介入訴訟。
通常律師早期介入案件會有充足的時間熟悉案情,做好充分的準備,提供有力的辯護,越往後介入越被動。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家屬如果要聘請律師介入訴訟,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正確把握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