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代理人。
也就是說,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此之前,只能請律師代寫控告材料和進行法律咨詢,不能正式委托律師介入訴訟。
通常,律師早介入案件就會有充裕時間熟悉案情,進行充分準備並提供強有力的辯護,越到後期介入就越顯得被動。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家屬,如要聘請律師介入訴訟,壹定要根據法律的規定正確把握好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