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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害方律師介入的時間,內容,及方式

刑事案件受害方律師介入的時間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通過雙方簽訂律師代理協議的方式來確定,其委托業務在協議內容做規定。

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代理人。

也就是說,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此之前,只能請律師代寫控告材料和進行法律咨詢,不能正式委托律師介入訴訟。

通常,律師早介入案件就會有充裕時間熟悉案情,進行充分準備並提供強有力的辯護,越到後期介入就越顯得被動。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家屬,如要聘請律師介入訴訟,壹定要根據法律的規定正確把握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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