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證據齊全後報人民檢察院公訴,最後由法院審判。公安機關壹旦立案偵查,進入訴訟程序,就意味著國家公權力的介入,意味著國家對違法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有證據表明,輕微刑事案件屬於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鼓勵和解。只要原告主動撤回對被告的指控,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實踐中,如果真的是輕傷,壹般只要達成賠償協議並執行,就不會判刑。是否構成犯罪,量刑的輕重,取決於案件的細節、證據和法官的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在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且受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