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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與辯護人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1,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依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者法院的法定指定,而刑事代理人的參與只能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辯護,不受被告的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而是依附於被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意誌從事活動。3.對象不同:前者是為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而設置的,後者是為自訴人、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置的。4.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方式不同。前者可以通過法院的指定進入訴訟程序,代理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進入訴訟程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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