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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聽取被告人意見表怎麽寫

法律分析:“請求對案件處理發表意見”不是刑事訴訟中的法定程序。在偵查起訴階段,無論訊問還是詢問,都要分開進行;在庭審階段,“被告人最後陳述”是法定程序,妳可以“對案件的處理發表意見”。在調查結束之前,可以征求辯護律師的意見,此時律師可以“對案件的處理發表意見”。審查起訴時,檢察機關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22條第2款,詢問證人應個別進行。

第壹百五十九條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請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且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壹百九十三條第三款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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