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澄清原告的主張和被告的答復;
(二)審查處理當事人提出的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勘驗和保全證據;
(四)組織證據交換;
(五)總結爭議的焦點;
(六)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八十三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官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壹)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二)證據材料多,案情重大復雜的;
(三)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其他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