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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前準備的內容

刑事案件庭前準備的內容如下:

1、檢查所函、授權委托書是否已經交給法院,或者準備好,當庭遞交。

2、再次審查本案的訴訟時效、舉證期限是否有問題。

3、帶上己方的證據原件。不建議律師保管原件,以免丟失。讓當事人對照證據清單將原件整理好,開庭上將證據原件和當事人身份證原件帶上。

4、己方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否與訴狀壹致,有什麽變更或補充說明。

5、有無補充證據,如有,份數要備足。

6、證據的證明內容,除了證據清單上寫的,有無補充變更或說明。

7、有無向法院提交的申請,比如調查申請、評估申請、鑒定申請等。如已經提交,開庭時留意法官對申請的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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