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證據 來源來看,刑事案件的筆錄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也是不合法的。 刑事偵查 活動是國家權力機關為了追究 犯罪嫌疑人 的刑事責任依法采取的嚴厲措施,是對公民人身自由最嚴厲的限制,嚴格按法律程序進行,在偵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要嚴格泄露,法院判決前是保密的,必須用於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 》規定有權復印偵查筆錄人為有權機關及辯護 律師 ,案外人是沒有權利進行復印的,案外人如持有該證據,其來源應當是非法的,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該證據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應當排予以排除。《關於律師刑事辯護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也有壹些方向性的探討:辯護律師應當依法對經查閱知悉的案件情況予以保密,對摘抄、復制的案卷材料妥善保管,不得用於本案辯護以外的其他用途。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