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審判原則不壹致。民事案件采取不訴不理原則,即原告不到庭,人民法院不會主動審理。壹旦發生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除非經偵查嫌疑人不構成犯罪,否則不會因為被害人的申請而撤銷案件。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