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確規定,刑事案件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委托律師介入案件 。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