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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最高法院上訴刑事案件的程序

法律主觀性:

1,提起刑事訴訟。《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登記,認真審查。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應當立案。”2.審查刑事申訴。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訴後,應當進行全面審查,不受申訴人提出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1)案件事實。(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3.評審結果的處理。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後,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使其服從判決和申訴;堅持無理投訴者,可書面通知拒絕。並告訴申訴人他不能再次上訴。經審查,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百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壹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和副本。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上訴的,還應當寫明與被告人的關系,將被告人視為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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