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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寫諒解書應該在哪裏,由誰在場?

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工作人員的調解下(壹般在上述單位的調解室進行)達成的協議,雙方可以簽字。如果調解協議是雙方私下達成的(地點不作嚴格要求),除了雙方簽字外,還需要與案件無關的證人簽字。

刑法告知後才辦理的案件,其他公訴案件立案,無論雙方是否理解,都不能撤銷案件,派出所也沒有權力撤銷案件。

雙方達成諒解後,可以將諒解書提交辦案部門,由辦案部門移送案件審查起訴。量刑時,諒解書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依據。

擴展數據:

刑事諒解書壹般是指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就刑事案件處理結果達成和解時,由被害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諒解書壹般在從公訴到法庭質證的過程中完成,具有刑法上的裁量效力。

刑事諒解書本身沒有固定的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由被害人向罪犯家屬出具的。

壹般負責律師會為嫌疑人辦理案件,但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可以參考這份諒解書的格式。

諒解書的前提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的,應當說明賠償已經達成,實際賠償已經結束。如果沒有對被害人造成傷害,則無需明示,但諒解書的重點應明確被害人已經理解,被害人請求免除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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