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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壹般開幾次庭

刑事案件壹般壹個審判程序中只開壹次庭。開庭審理的時間長短或天數,按具體情況而不同。在第壹次開庭時,中止審理的,同壹案件就會開兩次庭。但法院都會控制開庭次數,每個案件都會在庭審前做好準備,爭取壹次開庭審理完畢。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刑事案件,也必須遵守效率原則和集中審理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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