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律師 的 代理 權限有: 1.律師可以接受 公訴 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 2.律師接受委托後,應向委托人提供 法律咨詢 和其他法律幫助。 3.代理律師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隱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 不公開審理 。 4.代理律師告知被害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 公訴人 ,鑒定人員申請回避,並協助被害人行使此項權利。 5.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依法指導、代理委托人行使 訴訟 權利。 6.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與公訴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訴職能,與被告人及其 辯護人 展開辯論。代理意見與公訴意見不壹致的,從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出發,獨立發表代理意見。 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 壹審 判決的,代理律師可協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 判決書 後五日內,請求人民 檢察院抗訴 。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