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合議庭成員;
2.最遲在開庭10日前將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發送給當事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3.告知被告人、辯護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和地址、通信所指定的證人、鑒定人名單、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擬當庭宣讀和出示的證據復印件和照片;
4.開庭3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
5.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筆錄的制作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送達;
6.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至遲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