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檢察官:賣夫當卒、開汽車、賣紙漿,是自古就有的正當職業。我的當事人來到城市,被生活所迫,從事如此卑微貧窮的工作,生活清貧,收入微薄。但他總是善良單純。無論社會如何傷害他,他不偷不搶,不以傷害他人的方式生存。
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權利的充分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三項重要的程序保障:
1,右通知。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
2、代表委員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3.委托辯護人告知。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