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是刑事警察的簡稱,根據公安部規定:
刑事偵查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偵查部門是打擊刑事犯罪的專職部門。《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偵查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處於首要環節,偵查與起訴、審判階段並列,是獨立的訴訟階段,刑事訴訟中起訴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證據都來源於偵查。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分別由公安、檢察、法院三個機關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不能超越職責或者互相代替。
民警的辦案程序:
警察在接報警後十分鐘內必須到場(城區內五分鐘),且任何理由都不成立,可告其不作為;
人民警察實行二十四小時備勤制度,節假日也有值班民警可處理案件;
最好做傷情鑒定,萬壹夠輕傷呢,不夠也是輕微傷(二三百元),警察好跟據傷情鑒定處罰對方。
屬於警察辦案程序,且壹個月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