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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傳喚後沒有出現,可以請律師嗎?

法律分析:不是警察傳喚可以分為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當警察傳喚時,妳必須自己去。面對治安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去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進行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將無正當理由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帶到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場所進行訊問,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行政強制措施。屬於刑事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對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傳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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