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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有效物證收集率的衡量標準有哪些?

1.詢問: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鑒定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了解。詢問是任何案件中經常使用的壹種取證措施和方法。

2.辨認:辨認需要受害者或證人從許多相似的物體、地方或人物中選擇他所看到的和聽到的。鑒定的主體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證人,鑒定的對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與案件有某種聯系的人,也可以是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場所。

3.檢查:檢查是指執法人員來到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壹項專門活動。檢查的主體僅限於執法機關,律師無權進行檢查。從收集證據的角度來看,壹方面,勘驗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的重要途徑,另壹方面,勘驗筆錄本身也是證據類型之壹。

4.檢查: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進行檢查的專項活動。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身體,也叫體檢。個人檢查記錄是其主要的證據形式。

5.搜查: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據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人員進行強制性搜查、搜查、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搜索的對象可以是壹個地方、壹個人、壹輛車、壹艘船和其他物體。搜查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書證的重要方式,搜查筆錄本身就是證據種類之壹。

6.實驗:實驗是指執法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案件過程的專門活動,主要適用於刑事案件。在其他種類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使用這種可重現的實驗方法來查明事故原因或核實當事人或證人的陳述。

7.鑒定:鑒定是指專門機構或人員利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技設備,對相關專門問題進行檢驗並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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