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本人無權閱卷,被害人邀請的訴訟代理人(律師)有權閱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在收到移送的案卷材料三日後委托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經檢察院許可,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壹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的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六條第壹款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查閱、摘抄、復制案卷的,參照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