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申訴階段可以閱卷,但是是辯護律師在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的辯護人經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