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作用是有限的。他們可以見面,提供法律幫助,了解基本情況等。,但他們不能看報紙。只有經過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才能閱卷、看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