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七條要求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辦案部門應當制作案件撤銷或者偵查終結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孳息、文件或者凍結的財產,除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處理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返還或者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