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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被發律師函?

法律分析:收到律師的信後,可以考慮和對方協商,也可以做好打官司的準備。律師函是壹種預先通知,表明對方已經準備好了針對當前糾紛向法律提起訴訟。如果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師函後和對方商量如何解決。

律師函本身不會產生法律後果,只是壹個警告。律師函壹般被認為是訴訟威脅,可能是當事人為了取得談判優勢,向對方施加壓力,迫使對方主動講和;也有可能是當事人對沖突解決失去信心,發出訴訟警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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