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不能為當事人傳遞任何案件線索,包括檢舉揭發犯罪的立功線索。二、不能讓當事人使用律師的手機與外界通電話。三、不能用各種方式與當事人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四、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絕不能帶當事人家屬參加會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第壹款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