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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師的職責是什麽?

被告律師的職責是:

1,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

2.起草和審查法律文件;

3.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

4.在委托權限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律師的職責是:

1,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泄露當事人隱私;

2.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代理辯護;

3.雙方的代理不得實施;

4.不得私自收取代理費和其他費用;

5.不得與他人串通損害代理人利益;6 .不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和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第二十九條

律師作為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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