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律師和原告律師都可以找對方調查。
相關法律規定:新《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可見,律師有權自行調查取證,只需要“兩證”,只有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需要“三證”(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函)。
但是,雖然法律有明確規定,但律師壹般很難自行取證,被告往往不願意配合。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律師可能要自己承擔個人風險。
根據對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
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只能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