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庭前原告律師準備的資料有:壹、起訴狀,包括原被告身份信息、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2、原告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原件;3、授權委托書、本人職業證明及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第壹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