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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程序是怎樣的?各自經歷了多久?

壹般來說,調查期限為兩個月,但如果案情復雜,難以完成調查的,可以延長壹個月;

如果是復雜的團夥犯罪,連環犯罪等。,可以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延長2個月;不能再偵查終結的,所犯罪行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以申請延期2個月。也就是說,如果是大案,最長偵查時間是7個月。

起訴是指檢察院審查起訴,即由偵查機關偵查完畢後移交檢察院審查,以確認是否向法院起訴。審查起訴壹般是1個月。疑難案件可延長半個月。認為偵查機關調取的證據不足的,可以請求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時間最長為1個月,可以補充兩次。

審理程序壹般為1個月,最長不超過1.5個月。疑難案件可以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壹個月。如果是簡易審判的話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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