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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辦案機關是否有權拒絕律師了解案情和承辦人的聯系方式?

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親屬的委托後,可以行使四項訴訟權利:

1.向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

2、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書》,根據偵查機關的安排(辦案機關應在48小時內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在5天內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了解案情。《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2款和《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28條明確規定了這壹權利。此外,律師還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和訴訟權利的行使情況;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見,決定是否代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意見和申訴材料;

4、對於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當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向偵查機關申請解除強制措施時,有關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答復。

壹般來說,不可能知道案情,因為案件正在調查中,需要進壹步調查。至於聯系方式,沒有規定。現實生活中,壹般是壹次性去偵查機關辦理委托手續,聯系方式要看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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