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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刑事案件調查中的作用

法律分析:在偵查過程中,律師接受委托後,可以從犯罪嫌疑人第壹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情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已經查明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的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 .會見犯罪嫌疑人,穩定其情緒。第二,為犯罪嫌疑人解釋所涉及的罪名。第三,充分了解案件事實。四、對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五、制作法律意見書,向偵查機關反映律師意見。六、向檢察院建議不批準逮捕的法律分析。7.代理申訴或控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派律師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值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值班律師將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辦案建議等法律幫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會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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