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證人不必出庭。應該分兩種情況來討論:第壹種情況,司法實踐中,控方證人壹般不需要出庭作證。第二種情況,辯方證人應該出庭作證。辯護律師可以申請可以作為辯護證據的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案件的有關事實。當然,辯方證人出庭應得到法庭的認可。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證人證言必須經過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