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執行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百四十條執行財產刑和附帶民事判決期間,案外人對被執行財產的歸屬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參照民事訴訟執行異議的規定審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