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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沒有辯護律師時法院是否能直接審理並判其死刑嗎

法律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由此可見,在被告人可能被判決死刑時,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該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而不能在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下,就直接判他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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