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這些案件案情簡單,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沒有主觀惡性,危害程度不大,沒有拘留的必要,有可能判處緩刑。
具體程序是:公安機關偵察後直接向檢察院提交起訴意見,同時將案卷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