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犯罪嫌疑人不認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被告從被捕那天起就拒絕認罪,尤其是毒品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壹對壹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導致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買賣雙方的壹致供述,缺乏相應的物證。被告人心存僥幸,不願如實供述,企圖逃避處罰。
2.被告人被抓後如實供述,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他改變了供述,拒不承認犯罪事實。壹些被告人在被抓之初,迫於司法機關的強大壓力,承認了犯罪事實,但內心深處卻不願意接受制裁,抗拒改造。最初的恐慌過後,心理防線被重建,反抗法律。
3.在* * * *罪中,被告人對分工協作的細節進行推卸,不願意承擔主要責任。這種現象經常出現在搶劫、搶奪案件的審判中。
實施搶劫、搶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對較低,多為老鄉、朋友。案發後,各被告人都試圖將責任轉嫁給他人,以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任。
4.公安機關的證據存在諸多瑕疵,導致被告人在公安、檢察階段主動認罪。但到了法庭,在辯護律師的指導下,他們拒不認罪,主要是強奸案。由於被害人多次陳述與被告人供述有出入,被告人當庭認為不是強奸而是通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