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壹審分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個階段,每個階段的主導主體分別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在三個階段中,被告人的名稱也有所不同,即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妳說的嫌疑人,應該是指偵查階段或者審查起訴階段。那麽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在這兩個階段起主導作用。公安機關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啟動重新鑒定程序;檢察機關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兩者並不強調對反對理由是否成立的審查。
在審判階段將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改為被告人,已經過了妳問題中提到的被稱為嫌疑人的階段。再給妳普及壹下法律。法院啟動重新鑒定程序有兩種情況:第壹種是法院同意對庭審中申請重新鑒定的當事人、辯護人,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啟動重新鑒定程序。需要註意的是,法院認為原鑒定結論“可能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這是壹個較為抽象和靈活的概念,不便於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掌握;第二是如果法官對鑒定結論有疑問,可以立即啟動重新鑒定程序。
這應該是妳想要的答案。山東順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13864040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