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辯護可以分為三種情況:(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人民檢察院刑事偵查部門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對此,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向負責案件偵查的機關或者有關人民檢察院詢問偵查終結或者案件是否已經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有關機關應當如實告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規定,被告人在開庭10日前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即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第五十二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