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師在刑事偵查中的證據收集權,重點是收集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根據法律職責,律師不應尋找和收集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這樣容易混淆律師的辯護職責,起到公訴人的作用。律師應當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和理由。
3.律師調查獲得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庭核實,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律師調查獲得的證據不能直接作為法院定案的依據。證據效力只能在法庭調查期間通過詢問證人和雙方的質證來確定。
律師在刑事案件代理過程中的證據調查包括查閱案卷材料、會見被告人、調查訪問和參與法庭調查,其中調查請求權的有效行使是律師調查證據的必要手段。刑事辯護律師的證據調查是律師業務的基本功,必須註重證據調查的藝術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