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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如何收集證據

法律分析:辯護律師可以向證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也可以向法院、檢察院申請取證。經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物證、證人證言、嫌疑人辯解都可以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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