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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途更換律師對案件的影響

法律主觀性: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更換律師。如果在庭審中律師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辯護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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